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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2019-12-31 16:00     (点击: )

动物中心字201910号

中心各科室: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消防、应急设施管理细则》《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已经中心中层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

      2.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消防、应急设施管理细则

3.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科技中心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江西中医药大学化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名录》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危险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保管

1、危险品必须存放在防盗防火的药品室中,并用通风防盗阻燃防爆双人双锁的专用橱存放。

2、危险品存放柜仅储藏危险品,不得存放其他药品,仪器。

三、危险品的领用与使用

1、危险品领用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表》,凭其领用药品,并于领用时如实点清危险品的品种与数目。

2、危险品使用时必须在样品配置室分装或稀释,随即放回原处。

3、药品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表》上用量发放,实验完毕后,多余药品必须如数归还。

4、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人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佚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中心报告。

5、相关危险品的容器器皿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四、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1、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毒害药品的一次采购量。

2、实验室工作人员申购,报请中心主任处批准。

3、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险品,必须填写《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申请表》,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统-销毁。

 


附件2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

消防、应急设施管理细则

 

1、根据各实验室和楼层情况,在明显位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栓。

2、消防、应急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人负责,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3、消防、应急设施及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报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

4、消防、应急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5、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附件3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科技中心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中心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理体制,实现从负责人到直接责任人员的安全工作局面。

第三条 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领导职责

(一)中心负责人是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负责人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所辖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代表该室与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国家、学校和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与本室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

(四)检查、维护本室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五)发现安全隐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记录。

(六)保证本室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保证本室的门窗及水电气在下班后处于关闭状态。

(八)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九)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以及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十)配合学校和中心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配合中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是中心和教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中心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四)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五)由于未对相关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的。

(二)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三)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或中心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在上述行为中存在违法犯罪的,报告学校,由学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中心各科室或师生个人发现有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二)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学院内中心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或停止实验、生产的,由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由学校或上级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则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若有与学校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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